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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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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志涛与被告管振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6、残疾赔偿金,吴志涛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部分功能丧失符合十级伤残。庭审中,人民郑州财险要求七日内决定是否对其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但逾期未提交申请重新鉴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该项

6、残疾赔偿金,吴志涛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部分功能丧失符合十级伤残。庭审中,人民郑州财险要求七日内决定是否对其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但逾期未提交申请重新鉴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该项为9416.10元/年(我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18832.2元;

7、精神抚慰金,吴志涛的伤情为一处十级伤残,不负事故责任,该项酌定为5000元;

8、车损,确定为1375元;

9、二次手术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固始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关于吴志涛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咨询意见函》,对该项主张5372元本院予以支持;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其母亲丁纪荣的为6438.12(我省城镇居民2014年人均消费性支出)÷3人×14年×10%=3004.46元;其子吴军舰的为6438.12(我省城镇居民2014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人×8年×10%=2575.25元;

11、交通费,依照原告吴志涛住院治疗的情况,该项酌定为1000元;

12、鉴定费1200元,有鉴定费票据为凭予以认定;

以上各项合计为94063.69元(不含鉴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人民郑州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因本案管振宇负事故全部责任,豫AU962P轿车在人民郑州财险处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并有不计免赔特约,且未超出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仍应由人民郑州财险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吴志涛9406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驳回吴志涛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XXXX。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管振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泽然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