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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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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龙与呼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郭建龙,男。 被告呼玉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龙诉被告呼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龙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郭建龙,男。

被告呼玉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龙诉被告呼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龙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龙负担。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