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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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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静与程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镇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侯小静,男。 被告程泽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静诉被告程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5)林镇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侯小静,男。

被告程泽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静诉被告程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小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侯小静负担。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