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梅英孙艳伟孙华伟孙立伟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医学专业技术问题,判断和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应当依据相关的司法鉴定来确认。诉讼期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医学专业技术问题,判断和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应当依据相关的司法鉴定来确认。诉讼期间,经四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驻马店市中医院和协和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孙民三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反驳,对该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应予采信。依据该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可以认定被告驻马店市心医院和协和医院对孙民三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孙民三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均为10%。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和协和医院应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原告是死亡受害人孙民三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其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孙民三在本市住院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支付,计款180元。省外住院4天,按每天50元支付,计款200元。营养费按住院13天,每天10元支付,计款130元。以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合计为510元。四原告请求数额为200元,按其请求数额支付。护理期限为住院13天,护理费标准可按照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护理费数额应为1034.28元(29041元/年÷365天×13天),四原告请求数额为800元,按其请求数额支付。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死亡时孙民三年龄为68岁,死亡赔偿金支付年限为12年,数额为268776.36元(22398.03元/年×12)。丧葬费按上年度平均工资37958元/年,以6个月总额计算,计款18979元。以上损失共计为288755.36元,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和协和医院分别负担10%,各自所负赔偿款为28875.54元。孙民三的死亡给四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可根据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酌定为5000元。以上,驻马店市中医院和协和医院各自所负赔偿款项为33875.54元。原告方所请求的医疗费属于治疗孙民三原发性疾病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因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对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告方所请求的交通费损失,因缺乏证据加以证明,亦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梅英、孙艳伟、孙华伟、孙立伟支付赔偿款33875.54元。

二、限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梅英、孙艳伟、孙华伟、孙立伟支付赔偿款33875.54元。

三、驳回原告张梅英、孙艳伟、孙华伟、孙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四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各自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伟

审判员 田朝晖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