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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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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田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小字第66号 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 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该厂厂长。 被告田彦广(又名田艳广),男,1984年5月1日出生。 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被告田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明适用小额

(2015)浚民小字第66号

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

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该厂厂长。

被告田彦广(又名田艳广),男,1984年5月1日出生。

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被告田彦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的法定代表人何红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彦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诉称:2007年12月被告因盖房需要从我厂购买楼板及其他建材,至今仍欠款625元。经我厂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田彦广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因盖房需要购买原告的楼板及其他建材,经结算,被告至今仍欠原告6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提供的被告田彦广亲笔签名的欠条明确载明了被告欠其625元货款的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625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彦广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欠款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彦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小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