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850.46元(户名:吴丽,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账号:6227002471590063420,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吴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000元,由原告吴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27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0001607911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