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新四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17186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347元,由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