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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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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峰与李海松、樊铁锤、陈建涛、陈红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另查明,被告樊铁锤与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签订协议后,由于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没有按协议约定交纳房租,被告樊铁锤于2013年5月6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分别向三人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陈红建的

另查明,被告樊铁锤与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签订协议后,由于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没有按协议约定交纳房租,被告樊铁锤于2013年5月6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分别向三人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陈红建的父亲陈国振分别在两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处签名,李海松和陈建涛分别在各自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处签名。

本院认为,2010年3月1日被告樊铁锤与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010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动按期履行缴纳房租义务,被告樊铁锤于2013年5月6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分别给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送达了限期履行缴纳房租及逾期不履行缴纳房租将自动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缴纳房租也没有向被告樊铁锤提出异议,庭审时被告李海松、陈建涛也认可该合同已经解除。2010年6月10日房屋租赁合同,系被告李海松、陈建涛、陈红建在未经被告樊铁锤同意的情况下,转租给本案原告的。转租合同必须以原租赁合同存在为前提,现原租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转租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建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建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