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范海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合同期限内的利息400元,并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后为156.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