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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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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某甲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哈某甲,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谭某甲,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哈某甲,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谭某甲,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哈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

人民陪审员  王海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