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燕经济补偿金35457.6元;支付原告白亮亮经济补偿金32502.8元;支付原告李金霞经济补偿金35457.6元;支付原告张妍经济补偿金35457.6元。 二、解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 三、驳回四原告(被告)王燕、白亮亮、李金霞、张妍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海港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滑德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