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邱张氏、邱云、邱喜欣、邱修禧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6102.75元,误工费97.5元,护理费113.8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41480.3元,丧葬费19402元,营养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417326.35元。扣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款116232.75元,下余款301093.6元由被告太康县运输服务中心承担。
二、驳回原告邱张氏、邱云、邱喜欣、邱修禧要求被告谢永会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它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7元(含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负担2101元,被告太康县运输服务中心负担6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海港
审判员 席长风
审判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