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彭继学赔偿原告夏某某除交强险之外的剩余损失83932.1元[(239903元-120000元)×70%],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为支付82602.1元,鉴定费1330元由被告彭继学承担。 上述一、二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被告彭继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