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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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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建筑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缴纳了保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缴纳了保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原告方施工人员蒲玉生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中被电钻绞伤,致伤左手小指(缺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属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被告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受害人蒲玉生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原告已先行将赔偿款支付给蒲玉生,则原告取得向被告主张保险金赔偿的权利,原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关于受害人伤残等级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计算。被告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应依照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将保险单应附保险条款交付原告,更不能证明其将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等内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鉴定机构参照国家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受害人蒲玉生之损伤构成十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参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第五条第㈡项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受害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计算为30万×10%=3万元。关于受害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参照被告提供的保险单抄单特别约定事项,计算为(2460.49元-100元)×80%=1888.39元,取整数为1888元,上述两项合计为31888元,被告应向受害人蒲玉生赔偿。原告已先行赔付给蒲玉生,故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保险金31888元。对超出该数额以上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鉴定费,因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虞城县建筑公司保险赔偿款31888元。

二、驳回原告虞城县建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342元,原告虞城县建筑公司负担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6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0001607911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