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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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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祖珍诉肖本柏、肖怀波、肖怀乐、肖崇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对原告郑祖珍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67219.84元(同济医院住院费62219.84元+鉴定后期治疗费5000元);被告肖本柏辩称为原告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垫付治疗费用2900余元,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对原告郑祖珍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67219.84元(同济医院住院费62219.84元+鉴定后期治疗费5000元);被告肖本柏辩称为原告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垫付治疗费用2900余元,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没有认可,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住院22天×50元/天);3、营养费2700元(鉴定的营养期90天×30元/天);4、护理费7020.49元(1人护理×鉴定的护理期90天×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28472元/年÷365天);5、误工费11135.12元(鉴定的误工期160天×农林牧渔业标准25402元/年÷365天),原告主张其从事仿古家具制作,每天工资13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6、残疾赔偿金5649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20年×30%),原告主张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证人对原告居住地点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对其居住在城镇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7、交通费因原告提交的证明条证据形式不合法,但考虑到原告往返武汉市需要租车的事实,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3万元过高,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发地当地标准,本院酌定为1.5万元。综上,原告郑祖珍各项损失合计为162672.05元。对于上述损失,由被告肖本柏与被告肖崇开连带承担118370.44元(第1至7项合计147672.05元×70%+第8项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本柏与被告肖崇开连带赔偿原告郑祖珍各项损失合计118370.44元(147672.05元×70%+1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齐;

二、驳回原告郑祖珍其他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7元,由原告郑祖珍承担1640元,由被告肖本柏与被告肖崇开承担3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