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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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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城县七十二潭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方城县鸿禧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综上事实,本院认为:鼎运担保公司为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在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在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时,鼎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归还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鼎运担保公司为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在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在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时,鼎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归还了借款本息,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应向鼎运担保公司清偿该借款本息。因三原告及被告王云可、郭培和王春献、王国华、宋玉华、侯松峰、王峥、王国义、李桂芝、孙义增为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且与鼎运担保公司签订了企业互保保证担保合同,三原告及被告王云可、郭培和王春献、王国华、宋玉华、侯松峰、王峥、王国义、李桂芝、孙义增应按担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现三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鼎运担保公司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739321.36元,主债务人即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应当向三原告分别偿还三原告各自代偿的贷款本息。故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偿还代偿的贷款本息1929321.36元中的1739321.36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的除三原告外,另有被告王云可、郭培和王春献、王国华、宋玉华、侯松峰、王峥、王国义、李桂芝、孙义增共十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未约定保证份额,对于三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被告王云可、郭培在每人承担十三分之一的款额范围内,对三原告分别承担偿还责任。故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云可、郭培与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共同偿还代偿的贷款本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王云可、郭培应当在三原告代偿的本息范围内,各自承担十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因被告裕锦昌面业公司虽然向鼎运投资担保公司出具了“企业互保反担保抵押补充声明”,但声明中抵押的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故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裕锦昌面业公司与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王云可、郭培共同偿还代偿的本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企业互保保证担保合同上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故对于三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王云可、郭培应当予以支付。被告黑龙潭纯净水公司、裕锦昌面业公司、王云可、郭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代偿的贷款本息688481.37元;向原告方城县七十二潭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代偿的贷款本息688481.37元;向原告方城县鸿禧面业有限公司清偿代偿的贷款本息362358.62元。并自2015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向原告方城县七十二潭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向原告方城县鸿禧面业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时,被告王云可、郭培对上述本息在三原告各自清偿的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分别承担十三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方城县七十二潭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方城县鸿禧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王云可、郭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山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