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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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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连照、田书秀与被告冯国和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冯连照,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原告田书秀,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被告冯国和,男,农历1977年八月

河南省方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冯连照,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原告田书秀,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被告冯国和,男,农历1977年八月初四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原告冯连照、田书秀与被告冯国和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冯连照、田书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连照、田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连照、田书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连照、田书秀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