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李发献驾驶豫ME8831号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刘天扬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本案中原告诉求的损失不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故此,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天扬6994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天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被告李发献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韩平华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