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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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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与杜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杜章丁,男,1963年3月21日生。 原告张万军诉被告杜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军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章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杜章丁,男,1963年3月21日生。

原告张万军诉被告杜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军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章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2日,被告杜章丁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是2分。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0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借款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11月22日,被告杜章丁向原告张万军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迟迟未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因借条中只约定利息,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性规定,故该笔借款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2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

限被告杜章丁于本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万军借款50000元,并自2010年1月22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杜章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