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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民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6月解除,黄爱民要求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支付2013年7月之后的经济补偿、失业金差额、待岗生活费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爱民要求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开具下岗证明、支付医疗保险

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6月解除,黄爱民要求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支付2013年7月之后的经济补偿、失业金差额、待岗生活费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爱民要求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开具下岗证明、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黄爱民主张的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加班费,因黄爱民的该项主张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予以处理,且黄爱民未提出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新证据,对黄爱民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爱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