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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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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何文新、覃东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综上,上诉人天安财险河南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天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何文新11958.78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综上,上诉人天安财险河南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天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何文新11958.78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