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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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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郭庆、郝存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各项损失共计731269元,在交强险残疾死亡赔偿限额内,安邦财险河北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超出部分621269元(731269元-110000元=621269

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各项损失共计731269元,在交强险残疾死亡赔偿限额内,安邦财险河北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超出部分621269元(731269元-110000元=621269元),因郝存民承担本案事故同等责任,酌定郝存民承担50%的责任,故安邦财险河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310634.5元(621269元×50%=310634.5元)。综上,安邦财险河北公司共应赔偿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共计420634.5元。

本案中郭庆给付崔红光家属60000元,且郭庆明确表示放弃向安邦财险河北公司追偿的权利,应视为郭庆对本人权利的放弃,故该款项不应从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所得赔偿金额中扣除。

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安邦财险河北公司赔偿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0634.5元;二、驳回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邦财险河北公司上诉称:一、丧葬费根据2015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年计算6个月应为19402元。二、崔红光生前为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一审法院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错误,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辩称:受害人崔红光的户籍为居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更符合受害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一审法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正确。

邯郸远航公司、郭庆、郝存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中,为核实崔红光生前的工作及居住情况,本院对崔红光生前租住房屋的出租人常士功,及与其在同一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王真学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崔玉林、徐平娥、刘希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崔红光常年居住在城镇,在城市中从事熟肉制品零售职业,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安邦财险河北公司、邯郸远航公司、郭庆、郝存民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上述二份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并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二审另查明崔红光生前在鹤壁市淇滨区商贸城附近租住房屋,并在鹤壁市淇滨区商贸城附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一、经查,安邦财险河北公司主张的38804元/年的标准为2013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非2015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5年的相关标准尚未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故一审法院适用2014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并无不当。安邦财险河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中崔红光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且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实际。安邦财险河北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本案中崔玉林被扶养时间为11年,徐平娥被扶养时间为14年,崔玉林、徐平娥扶养义务人为3人,崔某丙被扶养时间为10年,崔某乙被扶养时间为6年,崔某甲被扶养时间为2年,崔某丙、崔某乙、崔某甲扶养义务人为2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83471.4元(15726.12元/年×10年+15726.12元/年÷3人×2人×1年+15726.12元/年×3年÷3人=183471.4元),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安邦财险河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52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