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长山与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四、关于马长山主张的失业救济金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

四、关于马长山主张的失业救济金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虽然华韵公司未足额、及时为马长山缴纳社会保险,但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系马长山主动提出,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此,马长山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华韵公司提出的“马长山主张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的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从马长山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从其性质看,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所应支付的补偿性的赔偿,仲裁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马长山自2012年8月到华韵公司工作,马长山自工作满一年后即自2013年8月起1年内均可要求本年度的年休假。双方2014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马长山在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华韵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华韵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长山年休假工资294.95元;二、驳回马长山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马长山上诉称:一审对马长山主张的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代通知金、赔偿金、失业救济金的判决是错误的。1.华韵公司与马长山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8日到期后,华韵公司未与马长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马长山主张的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3.因华韵公司未给马长山缴纳社会保险,华韵公司与马长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4.华韵公司未给马长山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支付马长山失业救济金5952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华韵公司支付马长山主张的各项请求。

华韵公司答辩称:1.解除劳动关系是马长山本人自愿提出,华韵公司也履行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马长山要求华韵公司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且华韵公司已找到与马长山签订的劳动合同。3.马长山要求华韵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和代通知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4.马长山要求华韵公司支付赔偿金和失业救济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韵公司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长山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终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证明马长山与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辞职申请书一份,证明马长山于2014年2月1日以薪酬低为由提出辞职。

华韵公司二审期间申请本院调取了马长山失业保险参加情况,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马长山从2003年11月在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至2014年2月。

马长山质证认为:对华韵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有异议,该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且马长山从未写过辞职申请。但对鹤壁市社会保险失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无异议。

本院认为:马长山对华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和辞职申请书不予认可,称不是马长山本人签字。马长山当庭申请笔迹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另根据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的内容能够确认马长山与华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也能够进一步确认马长山辞职申请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华韵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认真审核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马长山到华韵公司从事饲养员工作。2012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8日。2012年11月1日,马长山与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安排马长山从事饲养员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4年1月,马长山因薪资原因申请辞职。2014年2月1日,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马长山的辞职申请。2014年2月20日,马长山以华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马长山与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马长山到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饲养员工作。因此,可以认定马长山与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马长山的相关主张应当向鹤壁华韵-贝赛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而马长山要求华韵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

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支付马长山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

驳回马长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马长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