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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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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李小随、李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