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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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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善等7人诉彩荣、李天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14040元(78元×90天×2人);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本院根据其就医的地点酌定为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300,属于为查明伤残

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14040元(78元×90天×2人);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本院根据其就医的地点酌定为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300,属于为查明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和人数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费用为15840元,应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上述费用合计为7222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春善、高利、高振英、高连英、高改青、高爱梅、高改荣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2224.64元(被告李天生先行垫付的15000元在履行过程中予以抵顶);

二、驳回原告高春善、高利、高振英、高连英、高改青、高爱梅、高改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元,被告李彩荣、李天生承担1623元,原告高春善、高利、高振英、高连英、高改青、高爱梅、高改荣负担1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