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结之日止。)
三、许伟明应当在其未出资(本金384万)范围内对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许伟健应当对许伟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65元由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伟明、许伟健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娄本武
审判员 于东阳
审判员 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