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2728.46元(含被告李俊波垫付原告王玉风医疗费500元); 二、被告陈海峰、李俊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玉风鉴定费720元; 三、驳回原告王玉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原告王玉风负担51元,被告陈海峰、李俊波连带负担2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