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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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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伟民与新郑市新建路社区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

本院认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本案中,秦伟民及新郑市新建路社区服务站均认可新郑市新建路社区服务站为原城关镇卫生所,依据秦伟民提交的公证书显示1991年1月1日是由新郑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将城关镇卫生所承包给王奇经营,承包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但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3月29日对王宝玲的信访事件作出的办理单位处理意见认为新郑市新建路社区服务站属于私营性质。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新郑市新建路社区服务站的举办单位,且经新郑市新建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郑市卫生局批准同意,新郑市新建路社区服务站在2014年度执业许可证到期前对名称、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均予以变更,其主体客观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伟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沛佩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