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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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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与项秀文、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鄂AHU281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鄂AHU281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赵增恩、胡新珍死亡,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赔偿数额,但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与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赵增恩的近亲属胡连枝、赵铁钟、赵铜钟自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达成的分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因其亲属胡新珍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55000元,不足部分为452939.60元。

鄂AHU281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有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辩称因项秀文过度疲劳驾驶,依照商业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其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该条款,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将责任免除事项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与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赵增恩的近亲属胡连枝、赵铁钟、赵铜钟自愿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达成的分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因其亲属胡新珍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05000元,下余247939.60元,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明确表示不再向项秀文、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同时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将项秀文、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240000元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返还项秀文、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保险金2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要求被告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项秀文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9元,由原告胡土成、胡桂勤、胡玉花、胡连枝负担4472元,由被告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