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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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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俊花、刘某某与刘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豫AXX460(临)号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豫AXX460(临)号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孟俊花、刘彤各项损失分别为2525.77元、

1108.09元。停车费300元由刘建军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俊花各项损失共计14818.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刘彤各项损失共计6497.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刘建军赔偿原告孟俊花损失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孟俊花、刘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为518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340元,由原告孟俊花、刘彤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