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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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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豫A4N816(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豫A4N816(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冯志爽请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9805.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冯志爽各项损失共计8980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原告冯志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