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DK6055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WL2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均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50000元的范围内对刘俊锋的不足部分47969.15元承担80%即38375.32元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俊锋各项损失共计149346.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原告刘俊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