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秀花、王兰花、邱宝峰、邱明明因其亲属邱运庆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1503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0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7545元,由原告刘秀花、王兰花、邱宝峰、邱明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