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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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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营与靳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65号 原告吴军营,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靳国英,男,1966年11月12日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营诉被告靳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65号

原告吴军营,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靳国英,男,1966年11月12日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营诉被告靳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军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军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吴军营承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