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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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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25号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2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