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赵建锋工资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