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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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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学、陈和平与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人系亿方农业公司与董桂学,但董桂学与陈和平是否属合伙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陈和平要求亿方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人系亿方农业公司与董桂学,但董桂学与陈和平是否属合伙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陈和平要求亿方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对董桂学施工的9座日光温室,亿方农业公司在未经过双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于2013年初将日光温室投入使用,故本院对其关于驳回董桂学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桂学工程款1191987元。

二、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桂学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董桂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陈和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8元,由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