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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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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辉、吴来喜与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卢国辉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卢国辉、吴来喜承建9座日光温室后,向亿方农业公司总工程师刘宏亮已递交竣工报告申请,刘宏亮向其出具工程量预(结)算书,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亿方农业公司提交的四张相片上面不显示拍摄时间、地点,卢国辉、吴来喜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据也缺乏整体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相片中内容系卢国辉、吴来喜所承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同时,关于卢国辉、吴来喜拒绝修复的事实,亿方农业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亿方农业公司关于驳回卢国辉、吴来喜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国辉、吴来喜工程款1356932元。

二、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国辉、吴来喜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卢国辉、吴来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2元,由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