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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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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潘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8月14日,汉族。 被告钱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6月3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8月14日,汉族。

被告钱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6月3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