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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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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与樊晓峰、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另查明,原告赵金荣系任国顺之妻,原告任耀辉、任辉萍系任国顺之女。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各一份,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

另查明,原告赵金荣系任国顺之妻,原告任耀辉、任辉萍系任国顺之女。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各一份,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元。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的责任划分明确,本案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划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樊晓峰作为豫AV0087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负有相应的管理、受益权,应对原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樊晓峰、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应根据有效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核认定。

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主张的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为准,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因本案事故造成了任国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院根据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上述认定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557,231元。

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557,23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损失447,23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损失共计557,231元。关于被告樊晓峰已赔偿的费用110,000元,因原、被告已达成谅解协议,庭审中被告樊晓峰亦表示不再要求原告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返还,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十五万七千二百三十一元;

二、驳回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七十二元,由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负担五百元,由被告樊晓峰、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三百七十二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被告樊晓峰、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