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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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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全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职工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信息、被保险职工名单材料及证人郝保中、邓春合出庭证言、2014年10月21日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工作服、工作鞋,可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职工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信息、被保险职工名单材料及证人郝保中、邓春合出庭证言、2014年10月21日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工作服、工作鞋,可以相互印证被告赵全军在2014年7月1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在原告大用公司车间工作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称被告赵全军于2014年2月份至4月份在原告处工作,但2014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被告不予认可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此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全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原告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中

人民陪审员  王伟镔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