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阳爱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选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被告田甲对被告安阳爱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安阳爱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仝月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