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许贞发与郑丰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先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先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进行赔付,再有不足或者不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损失,由相关侵权责任人按照事故认定予以赔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郑丰收雇佣的司机黄梦臣驾驶车辆造成了原告许贞发受伤,肇事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许贞发的损失应当由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进行赔付,超出或者不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郑丰收承担。

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可以确定原告许贞发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483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按照15元/天×28天计算);3、营养费420元(按照15元/天×28天计算)4、护理费2184.15元(按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365天×28天计算);5、后续治疗费7000元;6、残疾赔偿金17890.59元(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19年×10%计算);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8、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9、鉴定检查费1370元。

上述损失第1-8项共计47952.14元,均由被告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第9项鉴定检查费1370元由被告郑丰收承担,但其已支付原告许贞发8000元,多支付的6630元应当在被告中银保险河南公司赔偿原告许贞发的款项中径行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告郑丰收。综上,被告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许贞发损失41322.1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贞发各项损失共计41322.14元;

二、驳回原告许贞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60元,由被告郑丰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娄季林

审判员  闫保富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