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伟伟医疗费9480.62元、误工费12200元、护理费56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9.3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7152.45元(含曹明辉、曹艺凡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拖车费、吊车费等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88120元。 二、驳回原告曹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曹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明阳 审 判 员 李忠垒 代理审判员 马志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艳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