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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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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依莱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孟庆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另查明:1、被告孟庆雷驾驶的豫AB296G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张福安驾驶的被告张富森所有的豫CC6736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

另查明:1、被告孟庆雷驾驶的豫AB296G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张福安驾驶的被告张富森所有的豫CC6736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原告罗依莱公司所有的豫C98369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洛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本次事故中,被告孟庆雷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在道路中间通行,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卫星以及张福安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本次事故原因力的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孟庆雷承担60%的事故责任,由张卫星和张福安各承担20%的事故责任。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2013)第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福安不承担事故责任,对该责任划分部分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原告的损失有:维修费11721元、施救费100元、停车费960元、评估费590元,共计13371元。三、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按各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中三车相撞,致三车损坏,故承保该三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179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630.6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9395.4元,被告孟庆雷应按60%的比例承担5637.24元,被告人保财险洛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按20%的比例承担1879.0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20%的比例承担1879.08元。原告的评估费和停车费计155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孟庆雷按60%的比例承担930元,由被告张富森按20%的比例承担310元。

综上,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1795元,被告人保财险洛阳市分公司应当赔偿原告1879.08元,被告孟庆雷应当赔偿原告6567.24元,被告张富森应当赔偿原告3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赔偿原告2509.68元。因原告未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作处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3721元,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7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879.08元;

三、被告孟庆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567.24元;

四、被告张富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1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孟庆雷承担8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