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原告的损失1197769.23元,减去交强险保险金,余1075769.23元,由被告王建安赔偿70%,计款753038.46元。被告阳谷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人保在被告王建安的责任范围内向六原告支付商业险保险金753038.46元。 三、被告王建安赔偿原告评残费、评估费的70%,计款4088元。。 上述判决,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13600元,由六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王建安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遵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