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862.19元(其中的202739.69元支付到原告殷义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账号为6228482398598215974的账户中、其中21122.50元支付到被告陈娅婷在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账号为6228482398450682576的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殷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鉴定费1903.50元,共计6877.50元由被告陈娅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刚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朝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