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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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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传功与被告李国才、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二、被告李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朱传功损失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国才诉前垫付的5000元以及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垫付的15000元,结算后剩余部分由朱传功退还)

二、被告李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朱传功损失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国才诉前垫付的5000元以及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垫付的15000元,结算后剩余部分由朱传功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元,鉴定费1900元,由原告朱传功负担553元,被告李国才、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刚

审 判 员  张 威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朝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