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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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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万铭、王万强、王万凤、王金凤、崔爱芝、王大河、王大成、周亚东、王桂霞、王建臣与被告卢方(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一、原告王万铭、王万强、王万凤、王金凤、周亚东各享有信阳市浉河区某路46号的房屋12.5%的份额;原告崔爱芝、王大河、王大成共同享有信阳市浉河区某路46号的房屋12.5%的份额;原告王桂霞、王建臣共同享有信阳市浉

一、原告王万铭、王万强、王万凤、王金凤、周亚东各享有信阳市浉河区某路46号的房屋12.5%的份额;原告崔爱芝、王大河、王大成共同享有信阳市浉河区某路46号的房屋12.5%的份额;原告王桂霞、王建臣共同享有信阳市浉河区某路46号的房屋12.5%的份额;被告卢方俊、王大帅、王美玲共同对该房屋享有12.5%的份额。

二、信阳市浉河区某路46号房屋经营管理权由原告王万铭与被告卢方俊、王大帅、王美玲共同行使。房屋产生的收益由原告与被告按照其对房产享有的份额比例分享。

三、驳回原告王万铭、王万强、王万凤、王金凤、崔爱芝、王大河、王大成、周亚东、王桂霞、王建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卢方俊、王大帅、王美玲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明安

审判员  刘玉虎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