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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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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3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3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

审判员  卢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